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1022民初3104号
原告: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京开路西侧2号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401881926。
法定代表人:胡学文,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晓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2号楼北控科技大厦2层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5037033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风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风控主管。
原告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浦威特公司)与被告晓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清环保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给付自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的租金899193.73元,并按年利率4.35%支付自2017年2月1日至租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72451.69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固安县国际创业中心主楼(即固安县创业大厦)12层厂房用于研发、办公使用,租赁面积1510平方米,租赁期限5年(自2015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租金标准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1.31元/平方米/日,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双方按照当时市场价格,另行签订租金补充协议;租金按季度支付,于租赁期限开始前10日内支付第一期租金,以后各期租金应于上期租金到期前15日支付;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或逾期支付租金超过60日,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厂房,且承租人应按年租金10%支付违约金。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出租厂房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尚欠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租金899193.73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未付。
被告辩称:被告确实欠付原告租金。被告为装修承租厂房及购置办公用具等投资200余万元,但实际只使用了1年左右,被告损失也很大,希望原告考虑被告损失,也希望原告考虑被告实际困难,给被告减免部分租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6日,原告三浦威特公司与北京晓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三浦威特公司为出租方(甲方),北京晓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承租方(乙方)。甲方将位于固安县创业大厦12层(建筑面积1510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用于办公和研发。租赁期限5年(自2015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租金标准为1.31元/平方米/天,两年合计租金1449033.76;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租金,甲方双方按照当时市场价格,另行签订协议;租金为先付后用,按季度支付,乙方应于租赁期限开始前10日向甲方支付第一期租金,以后各期租金应于上期租金到期前15日支付。乙方应于签订后10日内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60376.41元,保证金由甲方保管,不计利息;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留全部保证金作为乙方违约而对甲方的合理经济补偿;双方租赁关系终止,在乙方向甲方交清全部应付租金及因本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后10日内,甲方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租赁房屋于2015年11月1日交付;租赁期满之日或合同宣告解除之日起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返还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返还房屋的,乙方同意甲方自行采取措施收取房屋,并有权自行处置房屋内乙方的物品及装修物、添置物,乙方对甲方前述处置行为无任何异议,且乙方应按800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返还租赁房屋后,对于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甲方允许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但乙方应提供装修方案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应按照经甲方书面确认的装修方案进行装修,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局部改造或装修,应当进行消防申报并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已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无偿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未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乙方可以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损毁的,乙方应予以恢复、赔偿;乙方拆改房屋墙体、房屋平面布局、户型、朝向的应予以恢复,未予恢复的,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予以修复,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如乙方对所租房屋的固定设备、装置及附加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在返还租赁房屋时仍未完成修复或进行更换,乙方应根据合同终止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付;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足以抵偿的,乙方应在一周内支付给甲方。乙方不支付或逾期支付租金超过60日、欠缴各项费用达50万元等情形出现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且乙方应按年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争议,由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租赁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条款。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被告。2016年1月15日,被告的名称由北京晓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租赁期间,被告仅支付了部分租金,自2017年2月1日开始,被告再未交纳租金。2018年4月30日,被告搬离承租的房屋。2018年7月17日,原告委托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保和律师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促被告交纳欠付的租金、物业费、电费及违约金。2018年7月24日,原告再次委托保和律师所向被告发出解约通知函,声明自解约通知函送达之日起租赁合同解除,且应于解约通知函送达5个工作日内返还租赁房屋,并将租赁房屋内留存物品搬离。2018年7月25日,原告委托保和律师所发出的解约通知函被签收,但被告仍未能按解约通知函内容履行义务。故此,原告诉至本院。
前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原告提交的律师函、解约通知函、快递回执单、快递流程单,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使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使原告享有了单方合同解除权。原告在合同解除权成就后,依据合同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自该通知送达被告时合同即已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按约定返还承租房屋,并应按实际租赁天数向原告支付租金,并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经核算,原告计算的租金数额有误,故以本院核定数额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对被告拖欠租金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已有补偿,故本院对原告再要求支付拖欠租金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晓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7月25日解除。
二、被告晓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承租原告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固安县创业大厦12层的房屋(建筑面积1510平方米)返还给原告。
三、被告晓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金898057.40元。
四、被告晓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17605.09元(计算方法:176050.90元×10%)。
五、驳回原告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8元,减半收取计6904元,原告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21元。被告晓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2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