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阳光博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22民初1146号
原告: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京开路西侧2号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401881926。
法定代表人:胡学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阳光博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4号楼3层3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4BTH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浦威特公司)与被告北京阳光博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博睿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三浦威特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退回猎头服务费12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6日,原被告签订《人才推荐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根据原告要求为原告空缺职位推荐人才,该合同履行期间为2016年10月l日至2017年12月3l日,该合同对委托服务内容、双方职责、服务费率、服务保证、合同解除和变更、以及委托推荐的职位、要求、数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人才推荐服务合问》第七条约定:“甲方所录用的候选人在正式入职后6个月内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如甲方已及时、足额支付了该候逸人的服务费,则乙方自接到甲方通知候选人离职信息之日起立刻进行后备人员补充,甲力有权在该岗位空出后将招聘需求开放至第三方渠道。若乙方在三个月内或甲方通过其他途径录用新候选人之前(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未能及时做到后备人员外充,则乙方须将甲方已付乙方的费用退还甲方,由此所产生的服务费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2016年12月7日,被告推荐的候选人**入职,原告向被告支付侯选人**的猎头费用12万元。**于2017年3月底离职(试用期内),原告通知被告补充后备人员,至今无合适人选通过面试。被告拒绝退还猎头服务费。
基于被告拒绝退还猎头服务费,经多次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
被告阳光博睿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起诉的依据是《人才推荐服务合同》第13.1条约定,如果双方在协商开始后30天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提供的《人才推荐服务合同》第一页明确显示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10号瞰都国际7号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原告注册虽然是廊坊市固安县,但其主要办事机构(含营业地址)却在北京市朝阳区。故固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原告主要办事机构在北京市朝阳区,但未供证据证实,应以原告注册地固安县为住所地,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阳光博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北京阳光博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