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阳光博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1022民初1146号
原告: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京开路西侧2号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401881926。
法定代表人:胡学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阳光博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4号楼3层3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4BTH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浦公司)与北京阳光博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博睿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回猎头服务费12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6日,原被告签订《人才推荐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根据原告要求为原告空缺职位推荐人才,该合同履行期间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该合同对委托服务内容、双方职责、服务费率、服务保证、合同解除和变更以及委托推荐的职位、要求、数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人才推荐服务合同》第7条约定:“甲方所录用的候选人在正式入职后6个月内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如甲方已及时、足额支付了该候选人的服务费,则乙方自接到甲方通知候选人离职信息之日起立刻进行后备人员补充,甲方有权在该岗位空出后将招聘需求开放至第三方渠道。若乙方在三个月内或甲方通过其他途径录用新候选人之前(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未能及时做到后备人员补充,则乙方须将甲方已支付乙方的费用退还甲方,由此所产生的服务费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2016年12月7日,被告推荐的候选人**入职,原告向被告支付候选人**的猎头服务费12万元。**于2017年3月底离职(试用期内)。原告通知被告补充后备人员,至今无合适人选通过面试,被告拒绝退还猎头服务费,且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被告已完全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为原告推荐了合格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候选人**。**离职也并非被告原因,并且,原告未在**解除合同十日内通知被告,已违反了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在推荐的候选人离职后,被告仍可以在三个月内为原告做后备人员补充。但是,在**离职一个半月后,原告仍向被告支付了**的猎头服务费12万元,证明原告已认可被告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日,原告三浦公司与被告阳光博睿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推荐人才,原告支付相应服务费。2017年3月6日,原被告补签了《人才推荐服务合同》,约定:三浦公司为甲方,阳光博睿公司为乙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空缺职位推荐人才,协助甲方完成录用候选人的搜寻、相关面试、核查等工作。2.1.1条:乙方在接到甲方推荐要求后一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进行沟通确认;经双方确认一致后,乙方开始进行人才访寻及推荐。2.1.3条:乙方自对推荐要求确认后二个工作日内,应指派专人或小组负责为甲方提供服务,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候选人报告。2.1.4条:乙方根据甲方职位说明书中列明职位以及详细职位要求,对所搜寻的人才进行基础面试、素质考核、履历调研等;在确认其符合甲方用人标准后,推荐给甲方进行面试。每个职位推荐不低于三名候选人,直至甲方确定录用候选人。3.2.5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协助甲方安排候选人面试以及录用、入职等事宜。5.1条:猎头服务费在候选人正式入职两个完整自然月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聘用该候选人的主体(甲方之一)一次性支付。5.2条:甲方付款前,乙方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出具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率3%),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款项,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应继续不迟延的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与责任。7.1条:乙方就推荐服务的保证期为六个月,自候选人在甲方正式入职之日起计算。7.2条:若甲方所录用的候选人在正式入职后六个月内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认为其不胜任本职工作,或其违反法律法规及甲方管理规定,或其本人辞职等),甲方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7.3条:在7.2条情形下,如甲方已及时、足额支付了该候选人服务费,则乙方自接到甲方通知候选人离职信息之日起立刻进行后备人员补充,甲方有权在该岗位空出后将招聘需求开放至第三方渠道。若乙方在三个月内或甲方通过其他途径录用新候选人之前(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未能及时做到后备人员补充,则乙方须将甲方已付乙方的费用退还甲方,由此所产生的服务费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在7.2条情形下,如甲方尚未支付该候选人的服务费,则甲方无需支付。7.4条:服务保证的例外,如因甲方以下原因导致候选人离职的,乙方不承担本条约定的保证义务;7.4.1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7.4.2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7.4.3条:未依法为该候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7.4.4条:因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候选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7.4.5条: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候选人劳动的;7.4.6条: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候选人人身安全的;7.4.7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13.1条:任何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的争议或权利要求,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在协商开始后三十天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合同还对双方职责、服务费费率、保密信息、限制性商业行为、违约责任、责任限制、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委托推荐的职位、要求、数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有效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后,被告开始按原告要求搜寻相关人才。2016年12月7日,被告推荐的候选人之一**入职原告公司。2017年3月17日,**因个人家庭原因离职。经被告催要,2017年4月1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的猎头服务费12万元。2017年5月31日,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告知被告**离职,在被告要求补充新的候选人时,原告拒绝被告补充候选人,称**的猎头服务费可抵扣给其他已成功推荐人才但未支付的猎头服务费。但之后,被告仍再继续给原告寻找并推荐**离职的岗位及其它岗位候选人。但最后,被告未能向原告重新成功推荐**离职岗位的候选人。2018年3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律师函,催促被告退还**猎头服务费12万元,但被告拒绝退还猎头服务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人才推荐服务合同》,原告提供的工作交接表、离职申请书、员工离职审批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付款回单、招聘费用明细、律师函、快递单,被告提供的收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人才推荐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义务。被告为原告推荐的候选人**在入职后6个月内离职,根据双方约定,原告应在**离职后十日内书面通知被告,但原告并未按约定履行其义务,致使被告未能在**离职后三个月内及时成功补充推荐候选人,且在被告知悉**离职要求补充推荐离职岗位的候选人时,拒绝被告补充推荐,故原告亦具有过错,应承担适当责任。被告在知晓其推荐的候选人**离职后,虽然原告有拒绝补充推荐的意思表示,但从双方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仍在对补充候选人事宜进行协商,但最终被告未能及时成功补充推荐离职岗位的候选人,根据公平及等价有偿原则,被告应将部分猎头服务费返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猎头服务费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阳光博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猎头服务费8万元。
二、驳回原告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46元,被告北京阳光博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