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执恢4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谢老女,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谢英涛,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谢英松,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谢杭杭,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黄敬友,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宋心文,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执行人:余华敏,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胡保根,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邹道霖,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南昌宇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中段艾溪工贸城**。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6696068977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谢老女、谢英涛、谢英松、谢杭杭、黄敬友、宋心文、余华敏、胡保根、邹道霖及南昌宇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123执恢403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邓继安
审判员 陈立龙
审判员 熊三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