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宇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执7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3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中段艾溪工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696068799G。
法定代表人:谢祥付,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191民初16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显耀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美珍
书记员赵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