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宇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付、某某、某某、某某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23执恢1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付,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中段艾溪工贸城1栋。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6696068977G。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付、***、***、***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依据(2018)赣0123执5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房产。2020年1月3日,该房产首封法院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将处置权移送我院,2020年8月21日我院在淘宝网公开拍卖,2020年8月22日,买受人江西鹏远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076857940C)以55146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中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房产的查封,其他单位对该房产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
二、被执行人***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江西鹏远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076857940C)所有。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江西鹏远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江西鹏远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076857940C)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拥华
审判员  陈立龙
审判员  骆 扬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夏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