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23执恢1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付,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中段艾溪工贸城1栋。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6696068977G。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付、***、***、***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院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依据(2018)赣0123执5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拥华
审判员 骆 扬
审判员 陈立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夏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