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宇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昌宇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民初1613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告:南昌宇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中段艾溪工贸城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696068977G。
法定代表人:谢祥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昌宇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9元,减半收取计25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李玲
人民陪审员  刘国根
人民陪审员  熊苟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符鹏
书记员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