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宇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南昌宇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91执8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南昌宇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现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执行人:谢老女,女,汉族,1969年1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与南昌宇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赣0191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南昌宇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800000元,总计:3800000元。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1、2019年9月17日,本院对三位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房产和车辆、股权股息、保险产品等财产信息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8742.25元、3086.32元、3624.42元,总计15452.99元。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2、2019年9月18日,本院向三位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19)赣0191执869号执行裁定书。
3、2019年9月19日,本院经向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南昌宇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天祥大道2799号(南昌佳海产业园)89#、90#楼90#101室的房产,本院已于财产保全案件查封,于2019年9月25日将上述房产移送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4、2019年9月20日,本院经向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3273.97元。
5、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电话传唤,三位被执行人未到法院进行约谈。
6、2019年10月31日,本院到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3273.97元。
7、2019年11月21日,本院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三位被执行人新的财产信息。
8、2019年11月22日,本院对三位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文书送达当事人。
9、2019年11月22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15452.99元,支付执行费15452.99元。
10、2019年11月25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
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额为3800000元,未履行金额为3800000元。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4947.01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丽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