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城发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财保104号
申请人: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红茶路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296243447。
法定代表人:张智先,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城发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紫金街道紫金路西段南侧、二道河东侧公路局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468WD70D。
法定代表人:康建豪,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1号A座二十层、二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25839014F。
法定代表人:王立,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实现,向本院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饶江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嘉欣
诉前保全风险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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