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3执恢69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88年04月06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3民初437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执恢6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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