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3执恢69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88年04月06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3民初437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执恢6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