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执8580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永泰锅炉压力容器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外环西路**(原外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宏才,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万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高科技园区九泾路**div>
法定代表人:赵国定,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永泰锅炉压力容器厂与被告上海万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5万元,偿付利息损失(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起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11月16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万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因“原址查无此单位”而退回。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公告送达。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万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号XX号XX号XX幢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暂无余值可供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止;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自行向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封、续冻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在查封、冻结期间如发生突发情况,请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贤
审 判 员 孙文华
审 判 员 崔 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雅娟
书 记 员 薛 岑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