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998号
原告:南通永泰锅炉压力容器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陈宏才,总经理。
被告:上海万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定,执行董事。
被告:***,女,195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南通永泰锅炉压力容器厂与被告上海万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巨澜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巨澜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陈巨澜
法官助理 田一夫
书 记 员 田一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就……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等,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间,试点法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