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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26211号 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谊盛路189号4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顶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8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男,1958年8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男,1963年3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女,1942年8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男,1966年5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男,1983年3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男,1988年5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 被告:***,女,1967年1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男,1963年9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上海燊盈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川路612号3幢A20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大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控江路1555号A座308室-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万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高科技园区九泾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泰山天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业场所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393号3幢101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天地人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第升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营业场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仓街600、612号15幢三楼326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第升众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燊盈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大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万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泰山天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第升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经本院通知,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 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