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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福德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和舟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舟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万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民初1483号
原告:辽宁福德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璐,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舟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舟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万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宁福德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舟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万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辽宁福德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福德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6625元,减半收取168312.5元,由原告辽宁福德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