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7执异4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娄底市裕德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在本院执行(2018)沪0117执242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万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娄底市裕德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娄底市裕德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8年5月6日,异议人娄底市裕德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执行案件已执行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娄底市裕德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娄底市裕德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终结审查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施建跃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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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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