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11119号
原告:海南益丰达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钱志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益丰达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万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益丰达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