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7执242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娄底市裕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
法定代表人:童建雄,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万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娄底市裕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万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并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上海万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沪0117执24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包炜
审判员***
审判员范明火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