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蓝天科技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金陵春梦健康养生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市蓝天科技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民终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金陵春梦健康养生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643号东福商务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5796691J(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蓝天科技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85555376(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安徽金陵春梦健康养生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蓝天科技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2民初23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金陵春梦健康养生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安徽金陵春梦健康养生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金陵春梦健康养生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刁小健
审判员张青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