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葫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加易政友(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与安徽宝葫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1民初3039号
原告:加易政友(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柳松。
被告:安徽宝葫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临泉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孙连峰。
原告加易政友(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易政友公司)与被告安徽宝葫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宝葫芦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武婧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加易政友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宝葫芦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加易政友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加易政友(北京)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武婧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