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1民初3039号
原告:加易政友(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柳松。
被告:安徽宝葫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临泉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孙连峰。
原告加易政友(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易政友公司)与被告安徽宝葫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宝葫芦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武婧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加易政友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宝葫芦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加易政友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加易政友(北京)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武婧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