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38639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原告:***,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
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彪,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益鸣,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纪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安勇松。
第三人:安徽宝葫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临泉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孙连峰。
原告***、***诉被告上海银纪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宝葫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且原告亦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周一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旖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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