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葫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望江县档案局、安徽宝葫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7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望江县档案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8270031363,住所地望江县回龙路望江县政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丁俊明。

被执行人:***葫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161,住所地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临泉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孙连峰。

上述申请执行人望江县档案局与被执行人***葫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827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葫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7086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德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