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7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望江县档案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8270031363,住所地望江县回龙路望江县政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丁俊明。
被执行人:***葫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161,住所地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临泉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孙连峰。
上述申请执行人望江县档案局与被执行人***葫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827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葫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7086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德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