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执3381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临泉东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16158W(1-5)。
法定代表人:孙连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狮南路519号明泽丽湾1栋B单元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79118848J。
法定代表人:李金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葫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122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的准确位置。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礼金
审判员 孙继俊
审判员 管国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宣扬
书记员薛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