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凯博建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4519号
原告:廊坊凯博建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李守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寒,河北张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津津,河北张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12011.
法定代表人:冯坤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廊坊凯博建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廊坊凯博建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廊坊凯博建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二〇 年 三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张 智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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