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终68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香河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建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创业路6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建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冀1091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宋 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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