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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某某建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终68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香河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建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创业路6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建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冀1091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宋 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