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1982号
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42043077Q(1/1)。
法定代表人:顾小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法,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5782。
法定代表人:瞿羌军,董事长。
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常艳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阚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