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9民初123号
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东山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顾小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法,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崇礼区亚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崇礼区四台嘴乡转枝莲村。
法定代表人:徐增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与***崇礼区亚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2元,由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晓燕
书 记 员 张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