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

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崇礼区亚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9民初123号

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东山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顾小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法,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崇礼区亚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崇礼区四台嘴乡转枝莲村。

法定代表人:徐增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与***崇礼区亚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2元,由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晓燕

书 记 员 张越月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