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

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山西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135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东山路**。
法定代表人:顾小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正强,男,汉族,1985年4月9日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系该公司员工,任山西地区业务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法,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山西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开发区文苑街/div>
法定代表人:杜邵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与山西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702民初8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瑜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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