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

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4117号
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小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法,男,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现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韩文川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燕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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