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4271号
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42043077Q。
法定代表人:顾小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龙德琼,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湖滨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6KC231。
法定代表人:张传芳。
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邬 涛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吕纯凤
书 记 员 姜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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