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

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与重庆新宸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4271号



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42043077Q。

法定代表人:顾小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龙德琼,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湖滨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6KC231。

法定代表人:张传芳。

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邬 涛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吕纯凤

书  记  员   姜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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