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

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与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672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东山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顾小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贵路719号701-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凯,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483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0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497,0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35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4,355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 强
审 判 员  顾红兵
审 判 员  秦玉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闫光鹏
书 记 员  闫光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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