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1)苏0508民初547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1年7月5日









适用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





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上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法,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金茂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城北东路1088号银都商务广场1幢704室。

法定代表人:吉勇。









撤诉理由





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浦 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金徐珩
书 记 员  张静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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