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

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天紫蓝大酒店有与宁波市天紫蓝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绍虞商初字第3059号
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经济开发区东
山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宁波市天紫蓝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彩虹路
彩江大厦5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天紫蓝大酒店有
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
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天紫蓝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
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天紫蓝
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亚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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