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304执988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5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平湖市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塘桥村8组,组织机构代码:75300244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湖市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9)浙03民终50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同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以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304执988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湖市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俞君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金新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