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5490号
原告(反诉被告):平湖市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塘桥村**。
法定代表人:黄海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磊,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宝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
法定代表人:沈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祖琪,上海周祖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平湖市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宝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厦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沪0113民初7508号民事判决。腾达公司、宝厦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沪02民终8994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腾达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宝厦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腾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宝厦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平湖市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宝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39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平湖市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2,98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宝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力
审 判 员 韩 亮
人民陪审员 朱建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董程程
书 记 员 顾 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