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402执3638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湖市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至此,本院(2019)浙04民终22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0)浙0402执3638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