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亿雄(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迁西县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津0110执恢553号
申请执行人:亿雄(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35056-2),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中木材批发市场内2区2排1号。
法定代表人:庄虎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勇,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迁西县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154544-6),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兴城镇五村。
法定代表人:蒋文喜,总经理。
被执行人:迁西县燕东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127850-X),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兴城镇海河村。
法定代表人:郑昊,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雅致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亿雄(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迁西县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迁西县燕东化工有限公司、郑雅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亿雄(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为货款4992292.8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49591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52634元。2018年10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迁西县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迁西县燕东化工有限公司、郑雅致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迁西县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迁西县燕东化工有限公司、郑雅致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2019年3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迁西县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迁西县燕东化工有限公司、郑雅致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津0110执恢5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学滨
审判员  郑青竹
审判员  王 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厉成斌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