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2民初956号
原告:***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荷花盛世102楼18-17。
法定代表人:贾卫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妍妍,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迁西县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兴城镇五村。
法定代表人:蒋文喜,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迁西县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雨轩
书 记 员 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