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4民初1097号
原告:***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纬三路锦绣园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孙国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小焕,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沽源县闪电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沽源县黄盖淖镇黄盖淖村iv>
负责人:李治国,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亮,河北滳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沽源县闪电河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6元,减半收取计7353元,由原告***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成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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