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4民初1303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超,河北滳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纬三路锦绣园小区18号楼4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国新,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市沽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阳,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与***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计787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少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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