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31民初1255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涿鹿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涿鹿县五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涿鹿县五堡镇五堡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席建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涿鹿县五堡镇高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涿鹿县五堡镇高堡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与涿鹿县五堡镇人民政府、张家口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鹿县五堡镇高堡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