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齐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景合佳商贸有限公司、云南齐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6民初659号
原告:云南景合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昌乐路中央金座A幢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MA6PGKR47W。
法定代表人:张居祥,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梅,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齐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迤萨镇凹腰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9MA6KA51M0B。
负责人:王树勇。
被告:云南齐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红河大道与丽园路交汇处塞纳公馆伯爵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7312286076。
法定代表人:张家云。
原告云南景合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齐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云南齐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云南景合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云南景合佳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景合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云南景合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毕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