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3民初2270号
申请人:云南安策沥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房滇池向阳院6栋102号2层。
法定代表人:阮丽,职务: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云南齐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红河大道与丽园路交汇处塞纳公馆伯爵7幢。
法定代表人:张家云,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云南安策沥青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齐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云南安策沥青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控、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齐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58732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安策沥青销售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云南齐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性权利(以1558732元为限)。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龙兵权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