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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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3民初8653号
原告:浙江建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西环路科技园4#起航楼1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齐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红河大道与丽园路交汇处塞纳公馆**7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建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齐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建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失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