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齐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安策沥青销售有限公司与云南齐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3民初2270号之二 原告:云南安策沥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房滇池向阳院6栋102号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齐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红河大道与丽园路交汇处塞纳公馆**7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安策沥青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齐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安策沥青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安策沥青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安策沥青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14元,由原告云南安策沥青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