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齐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北青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齐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03民初10438号 原告:云南北青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金色年华8座17楼8170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齐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红河州蒙自市红河大道与丽园路交汇处塞纳公馆**七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北青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齐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云南北青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07743.04元;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款***之日,截至起诉之日即2023年4月23日为2244.95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4000元;以上共计113987.98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理中,原告称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北青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28元,由原告云南北青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