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03民初2093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现住山西省长治市。
被告:山西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飞龙小区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西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朱显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茹云岭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