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建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建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15466号
原告杭州建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古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建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建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建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6元,减半收取1448元,由杭州建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项海波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