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建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建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109民初15477号
原告杭州建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707093XK,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顺坝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古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亚太路8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建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19日、2017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二次庭审,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
原告杭州建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被告承建的杭州市萧山区丰东安置房室外配套工程提供水稳层,共计价款223970元,后被告支付了原告150000元,尚欠7397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价款73970元。
被告杭州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均无异议。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材料供应合同、对账单、收条各一份和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作为买受人,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建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款73970元。
如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建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