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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执行实施用)

(2021)辽0212执379号

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

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12民初1584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补充提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

二、本案由刘宁法官负责执行。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殷海云